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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被要求书面保证怀孕主动辞职 怎样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发布时间:2021-12-06 文章来源:dmadmin 分享到:

工作和生小孩,只能选一个

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好久让人看了既气愤又无奈……
核心就一个女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该如何有效保护?
当你去应聘时
被要求保证“一怀孕就辞职”你心里能好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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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反映称自己去重庆某酒店应聘酒店经理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
这位网友觉得女性找工作受到不平等对待
“我去年结婚,今年28岁,就是因为没有生小孩,找工作就要这么被对待吗?”
她还发出“灵魂拷问”
那么五险中的生育保险要来有何意义?

后来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也进行了回复

我局已向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该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经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网友表示该公司已与她协商处理。

我局工作人员已告知该网友,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投诉,我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其实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

搜索“怀孕”、“辞职”等关键词时

也会出现多条相关投诉反映

如果该网友真的签订了这份保证书,会产生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 即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我们可以看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报道中的企业可能正是因为清楚这一规定,于是要求应聘者主动签订“书面保证怀孕主动辞职”。

假设应聘者签订了这份“书面保证书”,会发生法律效力吗?届时如果签订了保证书的应聘者果真怀孕,是否一定必须辞职?如果不辞职,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吗?

其实,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该企业明明知道规定不允许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予以辞退,却要求应聘者“书面保证怀孕主动辞职”,不仅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违反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因而所谓的书面保证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应聘者签订了这样的保证书,入职企业工作,在怀孕后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企业不能对以此为由对其予以辞退。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担心女员工怀孕后影响工作,往往给女性应聘者设置很多有形的或者无形的门槛。

平等就业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录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录用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案例中企业的行为令人费解,劳动者要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稍加分析就知道,企业以不允许女员工怀孕作为辞退理由,已经约过法律红线。那么,违背法律签下的书面保证书自然也属无效行为,及时面试者签了这样一份协议,也依旧享有法律保护的个人权益,该企业不能以怀孕为由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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