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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勤诉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1-12-08 文章来源:管理员 分享到:


【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民终30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悬赏广告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蔡某勤

被告(被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7日,某公司在名称为“中梁翡翠天樾”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一则题为“拼人气赢iPhone11谁是宁国点赞王”有奖集赞活动的广告,活动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7日,活动规则为微信用户转发上文至朋友圈集赞,集赞满288个获电烤箱一台,集赞满588个获金砖一块,截至2019年10月7日10:58分集赞最多者获得iPhone11手机一部。

2019年9月28日,蔡某勤通过朋友圈获知此广告信息并于当日转发图文开始集赞。当时蔡某勤朋友圈好友人数已接近5000个,为突破5000的上限,其便反复采用删除部分已点赞好友,再重新添加好友,待新人点赞之后又马上删除的操作方式使集赞数超过了5000。2019年10月7日,蔡某勤携手机前往宁国市“中梁翡翠天樾”领奖处参评,经现场统计截至活动最后时分即10:58分,其集赞5397个,位居第一名。某公司随后对集赞数居前三位的参与者手机进行现场验证,发现蔡某勤微信好友中有数个含有点赞软件的联系群,认为蔡某勤涉嫌虚假点赞,便取消其第一名领奖资格。第二名参与者被发现有类似情况后其主动放弃了领奖资格。-最终某公司将iPhone11手机奖给了经验证手机无异常情形的第三名参与者。

另查明,在案涉活动结束时点赞第一名即蔡某勤的手机中发现多个点赞群,第二名的手机中也有点赞群,第三名即实际获奖者手机中未发现点赞群。在蔡某勤转发案涉广告的微信评论区有人评论蔡某勤之前为“软件号”,蔡某勤本人在评论区表述“告知软件朋友,因为朋友圈里的头像现在没有时间备注,所以分不清谁帮忙点了谁没有点,所以我一起群发,如果有意见私聊或者呼我,不要评论,重要告知,活动结束后一个一个地备注帮忙点赞的朋友,赞现在差很多很多,急需帮忙,谢谢”。

点赞第三名即实际获奖者转发该广告的微信评论区均正常,某公司在评奖时要求抽查核实蔡某勤微信点赞人的真实性,但蔡某勤拒绝配合核查,点赞第二多的参与者被发现有类似情况后,其主动放弃了领奖资格,点赞第三多的参与者即实际获奖者配合某公司完成了点赞人真实性的验证。

【案件焦点】

1. 原告是否存在虚假点赞;

2. 原告集赞的行为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裁判要旨】

当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渗透于生活之中。行使契约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条件下订立合同。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行为人将结果交付给广告人,广告人应根据悬赏广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报酬。行为人不可用不符合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骗取报酬。广告人在对指定行为进行检验后符合悬赏广告的内容,应积极信守承诺按照之前刊登的悬赏广告中所作出的承诺支付报酬。在悬赏广告中履行了相应的点赞义务且集赞数最多,但其集赞动机与方式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此,法律应予以约束,不能使该行为形成一种不良风气甚至演变成一种不良职业。

【适用解析】

本案是承办法官在认真体会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一种思考与尝试。庭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虚假点赞?若单就证据上看,本案被告并不能证明原告采取了虚假点赞即利用点赞软件的方式赢得集赞数第一的名次,依据证据规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然承办法官敏感地注意到如果蔡某勤的诉求得到法律的支持,无论是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会有不利的影响,尤其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民法典》在第一章民法总则中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价值遵循。

《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公序良俗作为基本原则。要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褒奖,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受到制约、制裁,形成有利于弘扬主流价值观念的法律导向、社会环境。

第一,以德为魂,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一章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民法典最为基本的内容,是民法的灵魂和骨架。其中《民法典》第1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阐明了民法总则保护权益、调整关系、维护秩序、适应发展、弘扬价值的立法宗旨,强调了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特别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这是中国民法的最大亮点。它标志着我国立法“以德入法”“以德为先”“以德为魂”的理念体现在民法之中,为我国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本章还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五位一体”,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更加强调民事主体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总则这次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不讲经济交往,不讲等价有偿,而是根据“五位一体”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需要,鼓励民事主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共建和谐社会。本案中从原告的集赞动机看,其行为具有强烈的营利目的,不仅偏离了涉案悬赏广告应具有的娱乐性和宣传性,更是偏离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方向。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利他性,其基本规范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原告庭审中称,2019年9月28日至10月7日期间,其为成为“集赞王”日夜努力拼命集赞以致视力模糊并伴有轻度散光。原告蔡某勤正值壮年,在近10天的宝贵时间里,其应将旺盛的精力用于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哪怕是用于休息放松亦于社会有益,而其却如此专注于朋友圈拉赞竟置身心健康于不顾,其行为既不自利亦不利他,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规范,有碍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法律应当对类似行为加以约束,将人们的精力引导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也是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内涵的延伸。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是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三重转变”,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和公民权利宣言,其基本理念以及资源归属、权利配置的制度安排和实施都将直接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

绿色原则的提出,是民法典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也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民法典的应有态度。诚然,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只是就自然环境资源保护而言,但笔者认为人的精力同样是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它同自然资源一样也是有限的,需要用心呵护,不能随意浪费,在新时代下尤其需要集中每个公民的精力办大事。

反观当今社会,有很多人将宝贵的精力浪费在诸如网络游戏、刷朋友圈等无谓的活动中,甚至已然蔓延成一种网络疾病,该社会现象应当引起法律足够的重视。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多次劝说原告不要为此案牵扯过多的精力,毕竟这只是一场游戏而已,应该专注于自己正常的事业,然蔡某勤执意要将诉讼进行到底,不惜在其与相距数百公里的被告所在地和受诉法院之间往返多次进行兑奖、一审、二审,甚至在终审之后又去更远的高院申诉,其成本远远大于其诉求的一部手机。笔者认为,原告的执着除其个人的心理因素,更多的还是其背后的利益。

从法庭调查得知,原告手机含有多个点赞软件,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网民不仅是以点赞为乐,甚至以点赞为业,此种现象若不加控制,会滋生系列社会问题,法律应予以约束,不能任其发展成为法外之地。

第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按通说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欺,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突出,“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因此,该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历来强调诚信原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律。新中国民法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首见于《民法通则》,其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后相关民事立法大多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交易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已经确立下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其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到民事诉讼法领域,成为民事法律的通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公共道德,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在《民法总则》之前,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进一步具体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少学者认为,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主要包括对于习惯的调控、判断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采纳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在于,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弥补强行法的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都要求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规范。区别在于,在适用范围上,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特别是商品交换关系,强调在交易活动中恪守信用、讲究诚实。而公序良俗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同时也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在原则内容上,公序良俗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具体、明确,而诚信原则更具有弹性,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判权。本案中,蔡某勤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是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

从原告的集赞方式看,其行为有违朋友之间应有的诚信、友善原则,也有损网络世界的公序良俗。重义轻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大力提倡的处世原则。而原告仅仅为获得一部手机的奖品便将微信好友随意增删系一种对朋友极不尊重的行为,属典型的重利轻义,该行为不仅应受道德谴责,法律亦应予以制裁。通常情况下,目前微信朋友圈设置5000个好友的上限,足以满足一个人毕生的交往需求,该设限同时还是一种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和个人精力的保护,而原告在集赞活动中设法突破此限制,扰乱了网络秩序,这也是在网络时代下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允。

总之,《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价值遵循。理解适用《民法典》,要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褒奖,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受到制约、制裁,形成有利于弘扬主流价值观念的法律导向、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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