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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玖恒刑事律师---什么是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3-12-15 文章来源:dmadmin 分享到:

最近很多当事人都在咨询什么是帮信罪?到底怎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呢?对此重庆恒玖恒律师事务所特意将帮信罪的定义以及构成条件做了以下详细介绍:

一、帮信罪的定义。

何为“帮信罪”?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信罪作了规定,即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该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可以是自然人、单位。对于单位犯罪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主观方面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客观方面。

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客观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如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而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本文着重论述的是“提供支付结算”型“帮信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会在电信诈骗得手后第一时间将诈骗款转到不到账户,再由不同账户层层转账或者直接取现以达到把诈骗款“洗白”的目的,这一过程就称之为“跑分”,而“提供支付结算”型行为就是跑分中的一个“洗白”形式。

三、“提供支付结算”型“帮信罪”

1、支付结算的定义

何为支付结算,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对此进行了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货币给付行为和资金清算行为。

例如,行为人按照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向上家指定的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简单来说就是为上家转账或套现

2、“支付结算”帮信达到何种程度为情节严重?

与支付结算型帮助有关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主要有四种情形: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此处的三个对象是指三个不同的自然人或团伙,而不是指为一个三人以上团伙,如果单是为一个3人团伙提供帮助,不算该司法解释中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此处的“支付结算”指的是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且行为人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如行为人出借银卡给他人,并且为配合他人在电子银行上转账、套现而提供了刷脸等验证服务,或者行为人跟随他人到自助取款机,并提供银行卡密码帮助他人转账、取现等行为,这都是支付结算帮助行为。

对此有的人会问,如果仅仅是提供了银行卡,而没有为他人提供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那这就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是达到入罪标准了。

3、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这都是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如果出借卡,获利1万元以上,也是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四、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与他人是亲属关系,或者是同学,或者是朋友关系。如果行为人即使有借卡给亲朋好友使用且没有转账、套现、取现、刷脸行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种情形就出罪了。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 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 (1)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 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 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 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 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 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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